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財金字第11030338671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第2點及刪除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金融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以下簡
稱本支用原則)係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訂定函頒,嗣於一百零七年五月
二十四日修正。茲因財政部一百十年十月十九日台財促字第一一0二五五
二0一九0號函修正函頒「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參獎勵作業要點),其擴大獎勵對象及參酌
實務運作與通盤檢討結果,修正法規名稱及全文規定,爰配合修正本支用
原則第一點、第二點,刪除第七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名稱及點次。(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正促參獎勵金運用
    事項。(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規定獎勵金應專款專用,配合刪除
    第七點。(刪除規定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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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機關申請財政部依「擴大
    鼓勵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
    參獎勵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支用事宜
    ,特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促參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至第三項
    規定事項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