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企字第1133023186 號函修正第4點、第11點,除第4點自114年1月1日實施外,自113年5月3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人事管理考核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產業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激發本局員工加強運用智慧及發
揮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
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以提升
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依據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第七點
以及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評審作業說明,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訂
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辦理本局創意提案內部評選作業,其間於一百零五年、一百十二年歷經
二次修正。
為因應臺北市政府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函頒修正「臺北市政府創意提
案競賽要點」,其中涉本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
畫」部分為新增獎項類別,爰修正本計畫。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美學融入獎」之獎項類別。(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明定本次修正規定實施日期。(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創意提案提獎項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並於本府創意提
    案競賽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以本年度或上年度之提案為限。
    (一)「創新獎」:研提本府尚未推行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
          成效者。
    (二)「精進獎」:研提本府已執行之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
    (三)「跨域合作獎」:跨機關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
          作為,且有成效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
          「跨機關」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
          係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
          或法人等之合作案件(非委託其執行者)。)
    (四)「美學融入獎」: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並融入美學之
          創新作為,且具有成效者。

十一、本計畫經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
      本計畫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日修正之第四點規定,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