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一級,已晉至該聘僱用人計畫之最高薪
級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次年度得先予續聘僱三個月,仍支原薪級,期滿前辦理
考核,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再續聘僱至服務期滿;
考核成績未滿八十分者為不及格,不予續聘僱。續聘僱考核表
如附表二。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四)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依本處聘僱職缺優先續聘僱;列乙
等者依前項第二款辦理;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五)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級併資辦理之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
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晉薪資格。
(六)年終辦理之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優劣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
及理由。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對於擬考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依年度(含各類控留編制內職缺)聘用(約僱)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
,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之百分
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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