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修正,並奉首長核定下達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人事管理考核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年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一級,已晉至該聘僱用人計畫之最高薪
          級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次年度得先予續聘僱三個月,仍支原薪級,期滿前辦理
          考核,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再續聘僱至服務期滿;
          考核成績未滿八十分者為不及格,不予續聘僱。續聘僱考核表
          如附表二。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四)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依本處聘僱職缺優先續聘僱;列乙
          等者依前項第二款辦理;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五)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級併資辦理之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
          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晉薪資格。
    (六)年終辦理之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優劣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
    及理由。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對於擬考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依年度(含各類控留編制內職缺)聘用(約僱)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
    ,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之百分
    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