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動保處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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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動保處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申
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
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時,動保處
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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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
等法者,牴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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