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25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11)動保人字第1116015432號 函修正第7點、第8點、第23點;增訂第24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人事管理考核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四、本要點由處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動保處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動保處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申
    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
    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時,動保處
    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
    當事人。

二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
        等法者,牴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