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勵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商字第 10437805300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全文4點,自104年12月12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 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勵基準)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商業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