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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勵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商字第 10437805300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全文4點,自104年12月12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 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勵基準)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商業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產業商字第 10333629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自103年7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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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商字第 10437805300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全文4點,自104年12月12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 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勵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