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享廚房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商字第1106 04143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商業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依臺北市政府一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府都規字第一一0三0五八三四七一
號公告「臺北市共享廚房之定義、得設置分區及其附條件規定」,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商業區及比照商業區使用之其他使用分區應限制設置,
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有住宅使用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始得設置。臺北市商
業處為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爰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
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
項籌組審議委員會審查本市共享廚房申請設置案件之必要,故擬具「臺北
市共享廚房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
要點共計十一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本要點處理之案件。(第二點)
三、明定審議委員會各委員之資格條件、人數及任期。(第三點)
四、審議委員會之召集人及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之代理人;副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規定。(第四點)
五、委員親自出席會議為原則。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指派代表出席為例外
    ,並應通知審議委員會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第五
    點)
六、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列席說明之人。(第六點)
七、審議委員會開會委員應出席人數及得作成決議人數。(第七點)
八、審議委員會委員依法應自行迴避情形。(第八點)
九、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書發行名義及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十、本要點所聘任委員為無給職。(第十點)
十一、審議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來源。(第十一點)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