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科字第11130375832號令 修正發布第19點及第22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工業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產業科字第 1003007440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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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產業科字第10034240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1點至第3點、第10點、第12點至第14點、第17點至第22點、第 25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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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1)北市產業科字第10132 2911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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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產業科字第10132288503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22點,自101年7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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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科字第10231452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10點、第12點、第19點,溯自 102年5月1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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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產業科字第 10331976802號令修 正發布第6點至第8點、第14點、第15點、第19點、第20點、第25點,自 103年9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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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科字第10432627600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第9點、第12點、第14點、第19點、第20 點,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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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產業科字第10760060892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 、第19點,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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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產業科字第10860262941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10點、第19點,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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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產業科字第10960057592號令修 正發布第13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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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產業科字第11030284692號令修 正發布第12點,並自110年9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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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科字第11130164302號令修 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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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科字第11130246812號令修 正發布第16點及第19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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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科字第11130375832號令 修正發布第19點及第22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
      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
      融機構,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
      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
      得不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於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
      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查核。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於事
      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
      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二十二、申請人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有本要
        點第十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二十一點情形者,承貸金
        融機構應停止貸放,並提請審查小組審議。
        前項所稱第二十一點情形,倘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逾欠債務或卡
        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