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推展貿易計畫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工字第11130409292號令 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及第6點,溯及自111年12月1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工業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工字第1023046800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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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工字第1023219010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2年7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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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0 423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全文10點,並溯及103年1月20日起生效 (原名 稱: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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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 3006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溯及103年12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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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0 038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溯及105年1月18日起生效 (原 名稱: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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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工字第10630 572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6年2月10日生效(原名稱: 臺北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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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工字第10960 0315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9年1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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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工字第11130 1418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 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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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工字第11130409292號令 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及第6點,溯及自111年12月14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拓
    展海外貿易,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
    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推展貿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
    工商團體及廠商透過參與國際展覽或相關貿易活動,協助廠商爭取海
    外訂單,特訂定本須知。

三、補助類別及內容:
    (一)本計畫補助類別、各類別補助條件、補助項目、補助額度及其
          他注意事項,另由本局公告之。
    (二)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金額將視當
          次申請案件總金額及審查結果酌予調整。

六、補助案變更:
    (一)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日前十五日(獲核定
          補助案開始執行日在本局核定函通知日前者,應於通知函送達
          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
          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變更申請書。
          2.計畫書變更對照表。
          3.經費調整對照表。
          4.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檢送文件不齊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或補正不
          齊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三)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補助案申請變更次數以一
          次為限。
    (四)本局得就補助案變更內容是否符合或維持原補助目的,予以准
          駁或酌予扣減補助款。
    (五)變更應注意事項: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補助案內容,不予補助。
          2.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受補助單位未於期限向
            本局申請補助案變更,本局不予補助。
          3.因非不可歸責或非不可抗力之事由,補助案申請變更次數超
            過一次,第二次起每次扣減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