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拓
展海外貿易,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
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推展貿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
工商團體及廠商透過參與國際展覽或相關貿易活動,協助廠商爭取海
外訂單,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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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類別及內容:
(一)本計畫補助類別、各類別補助條件、補助項目、補助額度及其
他注意事項,另由本局公告之。
(二)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金額將視當
次申請案件總金額及審查結果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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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案變更:
(一)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日前十五日(獲核定
補助案開始執行日在本局核定函通知日前者,應於通知函送達
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
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變更申請書。
2.計畫書變更對照表。
3.經費調整對照表。
4.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檢送文件不齊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或補正不
齊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三)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補助案申請變更次數以一
次為限。
(四)本局得就補助案變更內容是否符合或維持原補助目的,予以准
駁或酌予扣減補助款。
(五)變更應注意事項: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補助案內容,不予補助。
2.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受補助單位未於期限向
本局申請補助案變更,本局不予補助。
3.因非不可歸責或非不可抗力之事由,補助案申請變更次數超
過一次,第二次起每次扣減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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