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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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地點、範圍及使用時間:
(一)設置地點:位於建國假日花市D3區停車收費亭面向迴轉道處(如
圖)。
(二)設置範圍:申請單位所陳設之桌椅籠具以不超過收費亭安全島寬
度為原則,長度自收費亭安全島前緣往前延伸二公尺,所擺設之
物品不得影響兩側行人動線。
(三)設置時間:使用時間為每週六、日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並需配
合建國假日花市作息;若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或建國假日花市休市
時,則本場地暫停使用,本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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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應申請許可,申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檔期以 6個月為一期( 1月~ 6月及 7月~12月),使用單
位應於每檔期前30日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以正式公函向本處提
出申請;每檔期至多以 6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為限。
(二)申請活動依申請來文(以郵戳為憑)順序為依據,每次排程為 6
個月為一單位,使用單位依申請先後順序排入期程;遇場地因管
理單位或民俗節日因故無法使用,則不列入排程。
(三)本場地因辦理活動致使無法使用,本處得通知使用單位改期或停
辦,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四)使用單位因故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前 3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
處,若無法如期使用而有變更使用日期之必要時,亦應於原定日
期前 3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處,申請變更使用每檔期以一次
為限。
(五)使用單位送件後,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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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單位應標示使用單位名稱、連絡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本場地不得有營利性展售行為。
(三)凡活動期間所有物品耗材、器具、人員及運輸方式,由使用單位
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處不負任何責任。
(四)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維持本場地及週邊地區之安全、清潔及安
寧,並遵守臺北市農會之相關規定;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及活動
結束後,負責清運廢棄物及復原場地,衍生之相關清潔費用亦應
自行負擔。
(五)使用單位如需於本場地內設置宣傳標幟、張貼海報應事先經本處
同意,並於指定地點張貼,且所使用之各式文宣品、海報或旗幟
等,應註明使用單位全銜,違者予以拆除。
(六)使用單位於申請地點外張貼海報、懸掛條幅及樹立隔板、旗幟應
自行向建國假日花市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施行,若
違反相關規定遭處罰,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七)辦理流浪動物認養活動者,應告知民眾動物來源,並全程確保工
作人員、民眾及動物之安全,不得有動物逃脫或傷人之情事,且
應告知認養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法令之規
定,以進行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八)使用單位應優先送養臺北市動物之家之收容犬貓,並應於認養日
起 2週內交回寵物登記及統計每場次活動中之送養犬貓隻數等資
料予本處,以便後續追蹤。
(九)使用單位應配合本府相關單位之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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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立即以書面通知停止其使用,並
撤離建國花市內:
(一)未經同意擅將本府或本處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二)將場地轉租、轉借及併攤予其他單位者。
(三)違反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
(五)在籌備、活動期間,有逾越規劃面積、妨礙行人動線或公共秩序
者。
(六)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 2次而未改善完成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處得停止其場地使用申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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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單位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致本處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如
因而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本處對使用單位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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