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置成員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副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科長兼任,其餘成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文化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工務局大地工
程處及臺北市當地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專長領域內至少三個領域之
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第三款成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成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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