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產業農字第1123025704號函 修正第2點,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農林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置成員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副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科長兼任,其餘成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文化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工務局大地工
          程處及臺北市當地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專長領域內至少三個領域之
          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第三款成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成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