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城市花園推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14301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14年1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農林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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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執行原則:由提案單位(里辦公處)委請該管區公所邀集本府產業發
    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及土地管理機關等相關單位會勘,確定土地
    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其執行原則如下:
    (一)由提案單位(里辦公處)委請該管區公所邀集產業局及土地管
          理機關等相關單位會勘。
    (二)確認土地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原則上以提案
          單位為綠化維護之認養單位),於產業局綠化施作完成後,即
          交由認養單位進行後續維管事宜。並由該管區公所負責協助認
          養單位進行長期之後續綠化維護。
    (三)土地施作綠化前由該管區公所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等
          中央機關簽訂土地代管契約。
    (四)為免閒置土地於後續土地開發時需鏟除綠化成果致有浪費公帑
          疑慮,故綠化方式以簡易綠化、低維管及不設置固定性設施為
          原則。
    (五)綠化點之灌溉用水電來源由提案單位提供,若有申請水電表之
          需要亦由提案單位自行負責,水電費用由該管區公所支應。產
          業局可於綠化設施中協助安裝灌溉用水管、水龍頭及噴灌滴頭
          。
    (六)本計畫辦理流程圖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