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執行原則:由提案單位(里辦公處)委請該管區公所邀集本府產業發
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及土地管理機關等相關單位會勘,確定土地
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其執行原則如下:
(一)由提案單位(里辦公處)委請該管區公所邀集產業局及土地管
理機關等相關單位會勘。
(二)確認土地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原則上以提案
單位為綠化維護之認養單位),於產業局綠化施作完成後,即
交由認養單位進行後續維管事宜。並由該管區公所負責協助認
養單位進行長期之後續綠化維護。
(三)土地施作綠化前由該管區公所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等
中央機關簽訂土地代管契約。
(四)為免閒置土地於後續土地開發時需鏟除綠化成果致有浪費公帑
疑慮,故綠化方式以簡易綠化、低維管及不設置固定性設施為
原則。
(五)綠化點之灌溉用水電來源由提案單位提供,若有申請水電表之
需要亦由提案單位自行負責,水電費用由該管區公所支應。產
業局可於綠化設施中協助安裝灌溉用水管、水龍頭及噴灌滴頭
。
(六)本計畫辦理流程圖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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