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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電業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產業公字第 1096010840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5點,自109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北市建二字第9021219800號函發布 全文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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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建二字第095703155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原名稱:臺北市違反電業法案件罰鍰處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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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產業公字第0993277650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違反電 業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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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產業公字第 1096010840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5點,自109年5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電業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