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創意提案獎項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並於本府創意提案
競賽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以本年度或上年度之提案為限。
(一)「創新獎」:研提本府尚未推行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
成效者。
(二)「精進獎」:研提本府已執行之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
(三)「跨域合作獎」:跨機關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
作為,且有成效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
「跨機關」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
係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
或法人等之合作案件(非委託其執行者)。)
(四)「美學融入獎」: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並融入美學之
創新作為,且具有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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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經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計畫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四點規定,自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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