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及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攤(鋪)位受理短期申請使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市字第11030 14634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10年7月3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市場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者資格限制:
    (一)申請本市公有零售市(商)場短期攤(鋪)位使用者,須符合
          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
            國民。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二)申請本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短期攤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條
          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設籍於本
            市市民。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未使用本市其他零售市(商
            )場攤(鋪)位,且同戶內無領有本市攤販許可證或為列管
            攤販。
          4.不曾領取臺北市政府發放有關攤(鋪)位使用人之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