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者資格限制:
(一)申請本市公有零售市(商)場短期攤(鋪)位使用者,須符合
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
國民。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二)申請本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短期攤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條
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設籍於本
市市民。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未使用本市其他零售市(商
)場攤(鋪)位,且同戶內無領有本市攤販許可證或為列管
攤販。
4.不曾領取臺北市政府發放有關攤(鋪)位使用人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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