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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動字第1116004123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家畜衛生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建三字第 9007183800號函訂定公 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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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99)府產業動字第09970934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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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動字第1053105630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不擬續 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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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動字第1116004123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