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7)北市產業動字第107302 11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家畜衛生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產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局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警察局代表。
    (二)消防局代表。
    (三)法務局代表。
    (四)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代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
    (七)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法學相關之立案人民團體(以
          下簡稱團體)代表至少三人。
    (八)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法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
    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及團體代表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產業局局長解除其委員職務
    ,並補遴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