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產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局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警察局代表。
(二)消防局代表。
(三)法務局代表。
(四)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代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
(七)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法學相關之立案人民團體(以
下簡稱團體)代表至少三人。
(八)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法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
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及團體代表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產業局局長解除其委員職務
,並補遴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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