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民間認養照護收容犬貓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北市產業動字第111602 3902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12年1月18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家畜衛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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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提出補助申請:
    (一)申請表暨計劃書。
    (二)各級學校、團體、公會、協會、公司行號或財團法人應檢具政
          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代表人或理事長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個人應檢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飼養場所地理位置圖。
    (四)飼養場所建物平面配置圖。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設備說明書。
    (七)動物處理切結書。
    (八)飼養管理規劃書。
    (九)獸醫診療機構同意書。
    同一案件向動保處或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相同性質補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