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人、非法人團體或里辦公處(以下簡稱提案單位)得檢具書面提案
,向動保處提出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建議。
考量犬隻活動需求及避免空間擁擠造成緊迫及衝突,前項提案設置之
公園狗活動區,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三百平方公尺;具大犬區及小犬區
者,合計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七百平方公尺。
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受土地可用空間或地形等因素限制,無法達到
最小設置面積,經邀集專家或學者參加現場會勘,依犬隻活動等需求
評估提案設置面積之妥適性及可行性者,不受前項設置面積之限制。
提案單位如欲認養所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維護管理工作,得於提
案時一併檢具認養計畫書,以供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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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保處應邀集下列單位或機關辦理現場會勘:
(一)提案單位。
(二)公園處。
(三)區公所。
(四)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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