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推動設置公園狗活動區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產業動字第 10860249061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108年12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家畜衛生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法人、非法人團體或里辦公處(以下簡稱提案單位)得檢具書面提案
    ,向動保處提出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建議。
    考量犬隻活動需求及避免空間擁擠造成緊迫及衝突,前項提案設置之
    公園狗活動區,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三百平方公尺;具大犬區及小犬區
    者,合計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七百平方公尺。
    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受土地可用空間或地形等因素限制,無法達到
    最小設置面積,經邀集專家或學者參加現場會勘,依犬隻活動等需求
    評估提案設置面積之妥適性及可行性者,不受前項設置面積之限制。
    提案單位如欲認養所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維護管理工作,得於提
    案時一併檢具認養計畫書,以供審酌。

五、動保處應邀集下列單位或機關辦理現場會勘:
    (一)提案單位。
    (二)公園處。
    (三)區公所。
    (四)里辦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