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 1103002227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自111年3月2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副市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有關人員
    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一級機關首長二人。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學生會或學生其他相關自
          治組織、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七人,前開各類代表每類至
          少一人。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七人,前開各
          類代表每類至少一人。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四人。但同一民間團體代表以
          一人為限。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每屆委員改聘人數應以至少三分之一
    為原則。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