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副市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有關人員
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一級機關首長二人。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學生會或學生其他相關自
治組織、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七人,前開各類代表每類至
少一人。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七人,前開各
類代表每類至少一人。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四人。但同一民間團體代表以
一人為限。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每屆委員改聘人數應以至少三分之一
為原則。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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