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 任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 1086005127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幼稚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教育局為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應組成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會(以下
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三、幼兒園園長代表一人。
四、家長代表一人。
五、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由教育局就具幼兒教育及保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擇聘之。
遴選作業期間,委員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派)時,
由教育局補行聘(派)之。
第二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
二、現職園長申請參加出缺園長遴選之審議。
三、前二款以外出缺園長遴選之審議。

遴選會審議時,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為或曾為園長候選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現服務或就讀於出缺幼兒園或候選園長任職之幼
    兒園。
遴選會委員之迴避,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

遴選會辦理園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第一任任期屆滿園長申請連任之審議。
二、現職園長申請出缺園長之遴選審議。
三、具園長資格者申請出缺園長之遴選審議。
四、其他出缺園長之遴選審議。

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資格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得申請
參加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幼照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園長遴選。於遴選確定後或聘任
後始發現者,由教育局撤銷其聘任資格或解除職務。

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教育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或指派適當
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園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具教師資格且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情事者,得優先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
二、具契約進用教保員資格且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得優
    先留任原幼兒園擔任契約進用教保員。
三、無法依前二款規定留任或無意願留任者,由教育局協助以介聘或遷調
    方式轉任他園。
四、無法依前三款規定留任或轉任者,如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得辦
    理退休;不符合退休條件或符合退休條件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
    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主任之任期為二年。
主任各年度成績考評優良者,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