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
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
校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
一、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
二、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範圍及起訖時間。
三、活動內容。
四、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之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六、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環境安寧、交通及公共安全之方案。
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未遵期繳納者,不得使用。
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
及其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
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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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二、有第十七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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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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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非經學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學校許可者,
須印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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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
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
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
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
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
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
管制。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
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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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
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
,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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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依相關
法令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
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
學校所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用途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
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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