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 10632940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及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各級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或電
子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交付就讀學校辦理助學金補助或學雜費減免。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中之學費及雜費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就學費及雜費以外之補助或減免項目造具印領清
冊及統計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留校內,另二份函報教育局審核撥付;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助學金補助項目分別造具印領清冊及統計表一式三份,
一份留存校內,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函報教育局審核撥付。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