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係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訂定,於一0一年一月十日以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一0一)北市教國字第一0一三二0八二二00號函訂頒
,經歷幾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0七年十一月七日(一0七)北市教
國字第一0七六0五九九八二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十點,考量本次修正內
容具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爰依本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
項第九點第二項規定辦理法制作業程序。
鑒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近年蓬勃發展,
補充規定歷經多年實務執行之精進,部分條文已不符實務作業需求,而有
修正之必要,為使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
規符合實務執行及教育部函釋情形,爰規劃修正現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
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實施條例業明文規定者,於補充規定予以刪除,提升法規之精實性。
二、為精簡全補充規定用字,明確定義補充規定所稱審議委員會、實驗教
育學生及設籍學校定義(第二點)。
三、依據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際申請程序執行現況,明定分列個人
、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申請辦理之程序(第四點)。
四、於設籍學校協助事項,除將為具體規範第一項第七款之「檢查」為「
健康檢查」,並使用較正式之用語「疫苗接種」,為因應實務運作現
況之多元需求,增列規範設籍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需由設籍學校報名
參加之各項競賽,並增訂其他概括性條款涵蓋其他由本局評估或依法
規應提供協助之事項(第五點)。
五、依教育部一一0年四月十四日臺教授國字第一一000二八五六四號
函釋,考量專案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場地係屬供公眾使用
,為保障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師生之公共安全,經核准使用之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場地非屬定期公共安全申報檢查之範圍者,仍應定
期辦理公共安全申報,爰增訂專案許可及應定期函報教育局適當公共
及消防安全證明文件備查之義務(第十一點)。
六、為因應臺北市非學校型態機構逐年增加,部分機構經營規模亦逐漸擴
大,機構有聘僱護理師協助師生相關健康照護工作之需求,經參照教
育部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臺教授國字第一一一00九一七六八號函
釋之意旨,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以
一百二十五人為限,若同時招收國小及國中教育階段學生,則合併人
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爰參照國民中學上限人數為機構達規模辦學
判斷之基準(第十二點)。
七、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增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團體及機構辦學
者應提供學生必要輔導作為之義務(第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