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4134700號令 修正發布第1條及第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社會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課業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學分費: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但
    經報請教育局核准者,每一學分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二、旁聽費: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一學分費逾新臺幣一千
    元之課程,其旁聽費以每一學分費與一千元之比值及上開旁聽費金額
    之乘積計收之。
期中入學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收取學分費,但應扣除已繳納之旁聽費。
社區大學得至多開放前兩週課程為免費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