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性騷擾防治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奉首長核定後下達修正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二七二五六四0五
    申訴專線傳真:二七二0五六二七
    申訴電子信箱:boe63@tp.edu.tw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府電子郵件整併作業,將申訴電子信箱修正為本室公務信箱。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一、查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後段:「……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爰配合母法增補文字。
二、配合本府 111年6月7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113094024號函規定,增訂相
    關文字,使本措施更能留意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必要資源與協助,
    增列第四款文字,原第四款款次變更為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