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
」(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係本局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北市教人字第
0九九三七二0二九00號函頒訂定,並歷經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一0
一年八月六日、一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一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一0四
年十月十四日及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六次修正。本補充規定係本局為
協助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特參酌教師法及教
育部相關函示等規定訂定,供各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運用參考。
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涉及整體通盤檢討及全文修正,
以完善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處理機制;依教師法第十七條及
第二十九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
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明訂主管機關教
師專業審查會之組成及運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關
事項,併同修正之教師法自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查本補充規定涉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辦理流程(含
調查及評議階段)及其流程圖(一)、本局設置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組
成及運作、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流程圖(二),其內容與
現行教師法、解聘辦法、專審會辦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有所扞格,
爰本補充規定自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停止適用,有關學校處理疑似不適
任教師之調查、審議及核准程序,回歸教師法、解聘辦法、專審會辦法等
相關規定及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