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經費核銷清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會字第1103089197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為提升經費核銷及懸帳清理成效,本局會計室應每兩個月提供第二點
    逾期未結案項目給本局承辦科室,並由承辦科室通知所屬機關學校及
    幼兒園。

五、本局承辦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
    期限:
    (一)中央部會補助(委託)經費及本局委託所屬機關學校經費之計
          畫,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報得酌予延後核
          銷或專案有經費核銷期限從其規定外,應於計畫完成後二週內
          辦理經費核銷。
    (二)保證品、存入保證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