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提升經費核銷及懸帳清理成效,本局會計室應每兩個月提供第二點 逾期未結案項目給本局承辦科室,並由承辦科室通知所屬機關學校及 幼兒園。
五、本局承辦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 期限: (一)中央部會補助(委託)經費及本局委託所屬機關學校經費之計 畫,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報得酌予延後核 銷或專案有經費核銷期限從其規定外,應於計畫完成後二週內 辦理經費核銷。 (二)保證品、存入保證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