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795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及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府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
        用本法之規定者。

六、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原則,準用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並迴避查核其任職機關主辦之工程。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監造單位或廠商依法及契約辦理工程
        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要求至受查之機
        關授課、擔任顧問,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