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府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
用本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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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原則,準用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並迴避查核其任職機關主辦之工程。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監造單位或廠商依法及契約辦理工程
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要求至受查之機
關授課、擔任顧問,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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