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土字第1113015819號函修正 第5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工程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9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九府工一字第79049448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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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2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工一字第82006050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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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六府工一字第 86083950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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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府工一字第880034480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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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府工一字第 880467170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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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工一字第 89062309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暨工作費 支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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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9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工一字第89070884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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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工一字第092010244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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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4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工一字第094333831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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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5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授工土字第095301922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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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工土字第097301730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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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土字第09830223700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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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土字第10130083400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第1項第10款及第7點第1款,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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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工土字第10230159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一項第七款,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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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土字第10430114800號函修 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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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土字第1103002102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並自110年2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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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1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土字第1113005334號函修 正第5點,自111年3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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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土字第1113015819號函修正 第5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一、為增加各機關運用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彈性,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
    第七款:「除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
    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費用、辦理複丈及建物產權登記規費
    外之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等費用。」,刪除「…辦理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費用、…」。修正為「除依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辦理複丈及建物產權登記規費
    外之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等費用。」
二、配合本府原「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廢止及新頒布
    「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臺
    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資訊計
    畫審查作業要點」。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出項目,應按下列規定核實列支:
    (一)工作人員所需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交通費及因工程傷亡
          醫療費、工程人員意外傷亡慰問金之支出。但醫療費或慰問金
          如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相同性質之費用者,應
          予扣抵,僅發給其差額,不得重複支領。
    (二)工程執行需要之法律顧問費或工程爭議所需委任律師、訴訟、
          仲裁及公共工程爭議處理等費用。
    (三)徵圖獎金、評審費及紀念牌費等費用支出。
    (四)自行規劃設計獎金。
    (五)搭蓋工棚或用地倉儲租金,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租金及裝
          置電話,工地臨時辦公處所需之必要隔間裝修與文具、紙張、
          郵電、印刷、消耗及其他必要費用。
    (六)因工程、土地取得或地上物拆遷補償之需要,聘請臨時專業顧
          問、臨時專門技術人員,僱用臨時之測工、技工、工友等薪資
          及相關費用支出。
    (七)除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辦理
          複丈及建物產權登記規費外之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
          登報等費用。
    (八)工程用之圖書、儀器用具設備及維護搬運等費用。
    (九)以前年度由工程管理費購置之工程車輛修護、油脂及租用、稅
          捐、保險等費用。
    (十)工程開辦之廣告、宣導(如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
          媒體併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
          之一規定)、協調、觀摩、民俗、茶點或慰勞等費用。
    (十一)本府員工配合工程需要之出國訓練、督導、考察及駐廠監造
            支出費用。
    (十二)為改進專業工程業務及提升工作能力所舉辦或參加之專題演
            講、訓練費用。
    (十三)依規定發給員工工程效率獎金或其他獎金。
    (十四)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前項第八款儀器用具設備費用屬電腦相關計畫者,應依「臺北市政府
    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報核。第十一款本府員工配合工程需
    要之出國訓練、督導、考察及駐廠監造等重大特殊費用,應報府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