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廠商之評選)
十四、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評選,除情況特殊報經本府專案核
准者外,應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必要評選項目之一,該項
目之配分所占權重,不得低於總分之百分之十五,另經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評分後,應再就下列情形計算增減「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項目之分數,其增減結果最高為該項目滿分,最低為該項目零分(
範例如附表五):
(一)「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之記點紀錄:查詢投標截止收件當日
止,廠商之增分或扣分記點情形,每點應增分或減分兩分。
(同一廠商有增分及扣分記點者,其累計點數應互抵後計算
之)
(二)近五年獲獎情形:包含中央機關主辦金質獎、金安獎及本府
公共工程卓越獎等工程品質之相關獎項,增分額度詳附表四
「增減分項目標準表」。
(三)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減分額度詳附表四「增減分項
目標準表」。
本府已整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及「
政府電子採購網」、本府法務局「法律事務管理系統」及「採購申
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建置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受評廠
商有關前項項目及與本府有申訴、履約爭議調解、訴訟、仲裁等情
形,機關之工作小組應於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員工專區 /
履約績效管理系統項下查詢並納入初審意見。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項目之合格分數,且評分不合格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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