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採字第1133031734號令修正發布 第14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工程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工採字第09730049501號令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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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採字第0983014280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至第6點、第8點至第10點、第15點及附表1、附表2、附表3; 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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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工採字第100301700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6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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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採字第106300025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6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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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採字第 1103004934號令修正 發布第8點、第14點,並自110年4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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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採字第1103011340號令修正發 布第14點,並自110年7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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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採字第1113010166號令修正 發布第14點附表四,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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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採字第1133031734號令修正發布 第14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評選,除情況特殊報經本府專案核
      准者外,應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必要評選項目之一,該項
      目之配分所占權重,不得低於總分之百分之十五,另經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評分後,應再就下列情形計算增減「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項目之分數,其增減結果最高為該項目滿分,最低為該項目零分(
      範例如附表五):
      (一)「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之記點紀錄:查詢投標截止收件當日
            止,廠商之增分或扣分記點情形,每點應增分或減分兩分。
            (同一廠商有增分及扣分記點者,其累計點數應互抵後計算
            之)
      (二)近五年獲獎情形:包含中央機關主辦金質獎及本府公共工程
            卓越獎等工程品質之相關獎項,增分額度詳附表四「增減分
            項目標準表」。
      (三)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減分額度詳附表四「增減分項
            目標準表」。
      本府已整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及「政
      府電子採購網」、本府法務局「法律事務管理系統」及「採購申訴
      與調解業務資訊網」,建置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受評廠商
      有關前項項目及與本府有申訴、履約爭議調解、訴訟、仲裁等情形
      ,機關之工作小組應於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員工專區/履
      約績效管理系統項下查詢並納入初審意見。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項目之合格分數,且評分不合格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