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品字第1113008483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及第4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工程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工採字第 10130054800號函訂 頒,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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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工採字第102300451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1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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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工採字第 103301116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並 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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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品字第10432028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6點、第8點及附件四,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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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品字第10631272100號令修正 發布第6點、第8點及刪除附件四,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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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品字第 1076017517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第8點、第9點,並自108年1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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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品字第1103002931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4點、第5點、第8點,並自110年3月1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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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品字第1113008483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及第4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推薦方式:
    (一)參選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工程由本府各
          一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就其及所屬辦理之工程(含代辦工
          程)擇優推薦。
    (二)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區域開發工程
            、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景觀工程或其他相關或
            相類似工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河川整治工程、水土保持之
            處理及維護工程、雨水下水道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或其他
            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礫間處理設施工程、焚化廠
            工程、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空
            調工程、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以及上列工程之其設施更新等
            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三)依工程分類及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
            工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之工程。
    (四)受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前一年度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
            甲等以上。
          2.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
            度在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依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
            進度表計算)。
          3.如為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且係單獨辦理招標者,應完成全部
            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4.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
            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5.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經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之情事。
          6.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
            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超過一次之處分;巨額採
            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
            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
            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7.未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五)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附件一):
          1.表一:「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推薦表(紙本及電子
            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紙本及電子檔)
          3.表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
            紙本及電子檔)
          4.表四: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電子檔
            )
          5.表五: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
            電子檔)
          6.表六:工程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
            :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紙本及電子檔)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電子檔)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
            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9.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
            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及核定之計畫書內容(電子檔
            )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
         11.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四、初評作業:
    (一)評選方式:
          1.參選工程經工作小組按工程類別指派成員依第二點第四款規
            定進行形式審查後,按工程類別、級別彙整,交由各工程類
            別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除經初評審查會議決議參選
            工程無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外,各工程由該類別初評小組進行
            實地勘查。
          2.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廠商於本年度及前一年度承攬本府其他工程,經中央或本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4.評審標準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列。
    (二)於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後,由各初評小組分別
          召開初評會議,進行綜合評比以決定該工程類別、級別之設計
          、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初評入選建議
          名單。前述入選建議名單應敘明入選之理由或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