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薦方式:
(一)參選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工程由本府各
一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就其及所屬辦理之工程(含代辦工
程)擇優推薦。
(二)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區域開發工程
、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景觀工程或其他相關或
相類似工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河川整治工程、水土保持之
處理及維護工程、雨水下水道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或其他
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礫間處理設施工程、焚化廠
工程、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空
調工程、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以及上列工程之其設施更新等
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三)依工程分類及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
工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之工程。
(四)受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前一年度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
甲等以上。
2.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
度在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依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
進度表計算)。
3.如為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且係單獨辦理招標者,應完成全部
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4.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
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5.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經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之情事。
6.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
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超過一次之處分;巨額採
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
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
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7.未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五)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附件一):
1.表一:「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推薦表(紙本及電子
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紙本及電子檔)
3.表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
紙本及電子檔)
4.表四: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電子檔
)
5.表五: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
電子檔)
6.表六:工程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
: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紙本及電子檔)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電子檔)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
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9.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
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及核定之計畫書內容(電子檔
)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
11.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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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評作業:
(一)評選方式:
1.參選工程經工作小組按工程類別指派成員依第二點第四款規
定進行形式審查後,按工程類別、級別彙整,交由各工程類
別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除經初評審查會議決議參選
工程無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外,各工程由該類別初評小組進行
實地勘查。
2.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廠商於本年度及前一年度承攬本府其他工程,經中央或本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4.評審標準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列。
(二)於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後,由各初評小組分別
召開初評會議,進行綜合評比以決定該工程類別、級別之設計
、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初評入選建議
名單。前述入選建議名單應敘明入選之理由或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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