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土字第10630031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至第6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營繕工程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契約所訂工期為日曆天者,除本點第二項所列不計之日曆天及依第六
    點核定之不計工期天數外,均屬應計之日曆天(包括雨天在內),並
    以「一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前項不計之日曆天,規定如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受下列原因影響,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經機關核
        定之期間:
        1.因用地取得、地上(下)物拆遷及中心樁測釘影響者。
        2.因機關辦理變更設計程序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但經機關指示依變更原則先行施工者,不在此限。
        3.依契約應由機關供給之材料機具或設備未能即時供給者。
        4.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者。
        5.因機關延遲辦理檢驗、勘驗、查驗;或廠商申請勘驗、審查後
          ,因主管機關超出規定期限辦理者。
        6.因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致要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7.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經廠商提出證明文件者。
        8.水、電管線等工程之要徑作業須等待停水、停電始能施工者。
        9.因工地周邊交通管制四小時以上,致工人不能出工或工作者。
       10.穿越鐵路、道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交通情況而停工者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依核定可施工時數折減三分之
          一計算施工時數,並以八小時換算一日曆天。
       11.因機關要求停工者。但違反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者,
          不在此限。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補假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
  (三)其他特殊情形,依工地實際影響狀況,報經機關核定者。
        前項不計日曆天之期日,如有重疊者只計其一。

五、契約所訂工期為工作天者,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除本點第二項及
    第三項所列不計之工作天及依第六點核定之不計工期天數外,均屬應
    計之工作天,並以「一工作天」或「半工作天」為計算單位。
    上午晴天或陰天,下午雨天,以半工作天計。上午雨天,無論下午為
    雨天、陰天或晴天,均不計工作天。
    第一項所稱不計工作天,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並
        經機關核定之期間。
  (二)天雨或氣溫異常等天候因素經確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
  (三)下列之期日,不計工作天:
        1.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勞動
          節及國慶日,各一日。
        2.民俗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
          末日)及補假、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民
          族掃墓節一日、端午節一日、中秋節一日。
        3.工程所在地選舉投票日一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
          公布之放假日。
        4.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調整放假日;勞動節之補假,依
          勞動部規定。
  (四)前款不計工作天之日,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監造單位書面同
        意並派員監督下進行施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並應分
        別填寫施工日誌、監造日報表及工作進度紀錄,該期日不計入工
        期。
  (五)其他特殊原因或情況,依工地實際影響情形,報經機關核定者,
        不計工作天。
    前項不計工作天之期日,如有重疊者只計其一。

六、不論所訂工期為「日曆天」或「工作天」,有下列因素之一者,廠商
    得向機關申請檢討工期。但其與前兩點重疊者,只計其一:
  (一)障礙因素雖未全部排除,如可施工範圍(如長度、面積等)已超
        過全部工程一半且有整段可施工,或影響施工障礙因素範圍工作
        數量不及總工程百分之四十者,應按全面施工計算工期,不得要
        求以尚有障礙因素而提報部分停工。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提報
        停工。
  (二)障礙因素須待排除而影響工程進行,且可施工地段超過百分之四
        十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可
        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標示於平面圖上,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按施工日數折半計算展延工期。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提報停
        工。
  (三)障礙因素妨礙工程進行,可施工部分僅為零星段落或其他原因(
        如維持人車道通行等)無法施工時,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
        施工情形、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標示於平面圖上,分別就可施
        工及無法施工之施工費用與總工程費之比例或按原核定預定進度
        網狀圖檢討展延工期,考量各工程項目、每日工作量,分別重新
        擬定預定進度表(即預定進度桿狀圖)或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
        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四)雖妨礙施工之障礙因素所占範圍不大,惟確實嚴重影響工程進度
        (即影響預定進度表之主要工作項目或預定進度網狀圖主要路徑
        之工程項目),其妨礙施工部分以比例計算展延工期不合理者,
        監造單位得於該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後提報停工時,併案檢
        討該未完工部分之合理工期,並督促廠商重新擬定預定進度表或
        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五)因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其工期得按追加、減
        金額與原訂約總價之比例核算延長或縮短,若因變更設計案未定
        案致影響工程進行或變更設計、變更施工程序影響施工要徑作業
        ,其事由不能歸責於廠商,且以金額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
        造單位得督促廠商敘明理由,重新檢討合理工期,並修正預定進
        度表或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六)各項工程於施築下列項目,因天雨影響無法施工且屬預定進度表
        之主要工作項目或預定進度網狀圖主要徑之工程項目時,得提報
        停工或展延工期,並於提報工期檢討時,檢附氣象資料佐證:
        1.需分層夯(壓)實並作壓密試驗者:如土堤、路床、路基、管
          溝回填、整地工程等。
        2.各類面層:如人行道、露天混凝土地坪、面磚、外牆或表層粉
          飾、油漆、屋頂防水、瀝青混凝土鋪築、環氧樹脂地坪等。
        3.鋼構之工地現場組裝焊接、護坡或邊坡工程、伸縮縫處理等。
        4.其他施工項目經機關核定者。
  (七)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已按時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惟因不可抗力
        之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分工程之施工,提出證明
        文件經機關核定者,得按實際影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
  (八)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得按
        實際影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
  (九)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力或物資之短缺,
        得按實際影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
  (十)因機關使用或未交付本工程任何部分,致無法施工者,得按實際
        影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因機關延遲辦理工程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得按實際
          影響情形檢討展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