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申請使用道路集會同意文件,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七日至三
十日(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內以網路至第七點之申請網址完成線上申請。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不
受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前項申請應輸入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電話號碼及保證金退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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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道路應於申請當日向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
方式依第七點之申請網址所載方式辦理。如經駁回申請,無息退還保
證金。
集會遊行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或污染時,由新工處或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
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分別由新工處或環保局向申請人
追償;如無損壞及污染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
前項由保證金扣除之金額或向申請人追償代為修復或清理費用,均應
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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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道路,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個以上
申請人於同時申請者,以新工處網路收件時間先後排列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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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予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
(一)申請使用時間、路段相同,後序申請者。
(二)新工處認該道路不適宜辦理集會者。
(三)未依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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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pei/。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
科 (電話:2725-8073,傳真:27258079,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
市府路1號6樓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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