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前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項次1及2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違規主 體於同一年度,違反同項次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 計之。 前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項次 3至49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違規 主體於同一許可證核准施工期限或保固期間內,違反同項次之裁罰, 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