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道字第1133036682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並自114年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道路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前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項次1及2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違規主
    體於同一年度,違反同項次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
    計之。
    前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項次 3至49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違規
    主體於同一許可證核准施工期限或保固期間內,違反同項次之裁罰,
    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