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修正案,經臺北市議會一百十年年七 月一日第十三屆第五次臨時大會第十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修正援 引之母法規定條號及機關名稱。 二、本處理原則第二點係配合「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於一百八 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故修正本點援引之母法規定條號由原第「十條 」修正為「第十二條」,並配合本府工務局組織規程修正機關名稱由 原「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以下簡稱道管中心)」修正為「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道管中心)」。 三、本處理原則共計五點,本次修正第二點,餘未修正。
二、機關於本市道路施工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道管中心)公告期 限內於道管中心指定系統登錄施工需求。但緊急搶修、檢修及用戶聯 接管線或其他經道管中心公告得排除之工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