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川巡防隊置隊長一人,承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隊員,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另置小隊長五人,隊員三十至四 十人(內含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水利處約僱人員或駐衛警察派 兼之,並依河川狀況,劃分河川管轄區域,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 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