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河川巡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水字第10632208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並自106年10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河川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河川巡防隊置隊長一人,承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隊員,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另置小隊長五人,隊員三十至四
    十人(內含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水利處約僱人員或駐衛警察派
    兼之,並依河川狀況,劃分河川管轄區域,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
    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