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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理違反水利法河川區域與區域排水部分案 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水字第1016035190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2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理違反水利 法河川區域部分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河川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工水字第09504276501號令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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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工水字第 0996167920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辦理違反水 利法河川區域部分案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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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水字第1016035190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2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理違反水利 法河川區域部分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件下載
水利處處理違反水利法河川與區域排水部分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有關行政裁罰審酌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水利處處理違反水利法河川與區域排水部分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罰鍰金額尾數以千元為單位,不足千元者,以千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