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水字第 110603425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8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河川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一、本要點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全文九點,實施後於一百零
    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實施至今業已近十年,經查臺北市河濱公園前
    開放特定區域燃放一般爆竹煙火係為考量國人傳統民俗習慣及舒緩市
    區燃放爆竹之需求,並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之「臺北市禁止
    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開放施放時段,於平日開放二
    處福和河濱公園及河雙21號河濱公園,限制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不得燃放,特定節日再增開福安河濱公園及關渡河濱公園,惟近年來
    年節習俗逐漸淡薄,且依上開公告並未禁止於市區內燃放一般爆竹煙
    火,經評估目前平時開放區域二處,特定節日增加開放處,對舒緩於
    市區燃放一般爆竹煙火之助益不大,反因開放河濱公園燃放一般爆竹
    煙火,容易增加於非開放區域違規施放,造成大量噪音及空氣污染,
    影響鄰近河濱公園住戶生活品質,進而透過里辦公處要求取消開放河
    濱公園燃放爆竹,為維護河濱公園周邊住戶之生活品質乃取消河濱公
    園開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活動,以符合實際需求。
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點第三款,取消燃放一般爆竹煙火特別活動
          之開放,以下款次遞減。
    (二)修正第三點第一項,因露營場地已委外經營,民眾前往使用無
          須申請且「高空煙火」核准屬本府消防局審查權責,並因於公
          告開放場地從事特別活動無需申請,爰調整第三條第一項文字
          。
    (三)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配合第二點規定刪除燃放一般爆竹煙火
          而無保留之必要。
    (四)現行規定第八點,點次遞減。
    (五)現行規定第九點,點次遞減,將「高空煙火」修正為「專業爆
          竹煙火」,並調整文字以符合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
          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