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奉行政院裁示辦理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負
責八里污水處理廠營運,為回饋地方,於八十六年訂定「八里污水處
理廠敦親睦鄰回饋地方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由新北市、基
隆市及臺北市會銜發布,嗣因應「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
」名稱已修正為「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於九十
一年四月三日修正第二點條文,刪除「比照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徵收辦法第八條規定」等文字,以符實際。又因回饋經費之計算方式
不同,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再修正第二點條文,並施行迄今。
二、因新北市政府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升格直轄市後,已於民國一
0一年制定「新北市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金自治條例」,相關執行計
畫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不再由八里區公所擬訂後,逕送本府工務
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編列預算,本要點內容已不合時宜。本要點前經
一0四年三月九日會議研討,爰依會議結論辦理修正,於一0五年七
月二十九日提報「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第十五
次會議討論,因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尚無共識,新北市政府不同
意修正,經再次協調達成共識後,於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提報「
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討論通過,
同意辦理會銜發布。
三、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本要點第二點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已修正回饋經費計算方式
,惟未配合刪除本點內容「以八里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成本總
額提撥」等文字;且本要點第三點係三縣市分擔比例之規定,
「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編列於該處之單位預算內」
為行政作業,應屬贅文。爰刪除文字,以茲正確及簡明。另新
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一年制定「新北市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金
自治條例」,相關執行計畫依該自治條例第九條:「回饋金之
使用,由本局設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及運用委員會,
並依前條規定擬定回饋金使用計畫,由本局納入預算辦理。」
辦理。是以,回饋金使用計畫由八里區公所擬訂後送新北市政
府,新北市政府再召開「新北市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
管理及運用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新北市政府再將回饋
金撥付八里區公所依核定之執行計畫執行,爰依現況,刪除現
有文字並修正。
(二)為目前本府應分擔之回饋經費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交新北市政
府依「新北市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金自治條例」辦理,爰將第
四點刪除。
(三)原條文第五點調整為第四點,依現行體制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