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既有化糞池或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123026050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下水道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前,應先報請衛工處現場勘查,並取得衛工處現場
    勘查通過之審查結果通知。
    現場勘查通過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建築物屬公寓大廈且已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
          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
            計畫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
            明替代之。
          5.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二)建築物屬公寓大廈且未報備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經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
          1.補助申請書。
          2.區分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
            計畫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
            明替代之。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三)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者,應經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由建
          築物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建築物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但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及都市
            計畫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以房屋稅籍證
            明替代之。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既有化糞池現況圖說(平面位置圖、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現場勘查通過後,始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