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利字第 11030049732號令廢止 ,並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下水道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於一0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一0三)府工衛字第一0三三0七二一三
0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並自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實施,後於一0九
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一0九)府工衛字第一0九三0五五一九二
二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點,並自一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現因為避免本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事件
之裁罰基準有不同步修正之情形,故將「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
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整併至「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
涉及雨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中,爰廢止本裁罰基準。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