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公字第1103003770號令廢止, 自110年2月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公園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一、為配合行政革新,精簡機關組織,並借重民間資源,鼓勵民間共同參
    與公共設施經營管理維護,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94年8月3日修正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於民國87年 9月18日(87)府工公字第8706934300號函訂頒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工務局公園處自89年 5月起開始陸續將所轄公園游泳池、網球場
    、高爾夫球練習場等相關設施依本要點辦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達到
    「精簡市府組織,推行公辦民營公共業務」以減少市府財政負擔,並
    提高公共服務品質。惟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條規定:「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故自 102年起本府工務局公園處所轄公園付費使用設
    施委託民間經營案均改依「促參法」辦理相關委託經營管理事宜,另
    配合本府運動場地管理機制整合政策,自105年1月 1日起陸續將所轄
    游泳池等運動設施移交體育局權管,未來本府工務局公園處將不再依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相關委託經營案
    件,本要點已無存續必要。
三、本要點廢止後,未來相關委託民間經營案將回歸「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異動

廢止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