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行政革新,精簡機關組織,並借重民間資源,鼓勵民間共同參
與公共設施經營管理維護,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94年8月3日修正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於民國87年 9月18日(87)府工公字第8706934300號函訂頒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工務局公園處自89年 5月起開始陸續將所轄公園游泳池、網球場
、高爾夫球練習場等相關設施依本要點辦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達到
「精簡市府組織,推行公辦民營公共業務」以減少市府財政負擔,並
提高公共服務品質。惟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條規定:「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故自 102年起本府工務局公園處所轄公園付費使用設
施委託民間經營案均改依「促參法」辦理相關委託經營管理事宜,另
配合本府運動場地管理機制整合政策,自105年1月 1日起陸續將所轄
游泳池等運動設施移交體育局權管,未來本府工務局公園處將不再依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相關委託經營案
件,本要點已無存續必要。
三、本要點廢止後,未來相關委託民間經營案將回歸「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