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懸掛燈飾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北市工公字第1063574180 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及第7點,並自106年1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公園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燈飾,係指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燈柱及電動燈光以外,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
    氣氛為目的之燈光設備。

四、申請於行道樹懸掛燈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資格: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及團體均可申請。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載明申請地點、供
        電來源及懸掛方式、株數、期間等資料,向公園處提出申請,經
        審查核准後始得懸掛。申請人經核准後,即為設置人。
    前項行道樹懸掛燈飾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七日至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懸掛期間:懸掛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一週期,須延長懸掛期間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重新申請。
  (五)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行道樹之正常生長及維護作業。公園處得
        依現地行道樹生長狀況,核定燈飾之懸掛密度;公園處如須修剪
        已懸掛燈飾之行道,設置人須無條件配合。
  (六)申請人於申請懸掛燈飾時,每懸掛一株行道樹應向公園處繳納新
        臺幣三千元之保證金。但政府機關得予免繳。

七、燈飾懸掛期間,設置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及維護。遇有損壞、脫落
    、行道樹枝幹勒痕微樣等情形,應即予以改善,並接受公園處之督導
    。燈飾懸掛期滿後,設置人應於翌日自行拆除完畢。
    前項行道樹懸掛期間遇有枝幹勒痕微樣時,設置人應無條件配合拆卸
    或鬆綁燈飾,否則公園處得終止繼續懸掛,設置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