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定公園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接
受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捐贈者)
捐贈公園設施之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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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機關受理捐贈者之申請時,應審核捐贈者之捐贈設施設計圖說,
經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報本府核定後,簽定捐贈契約。
前項設計圖說,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之設計理念。
(二)設計圖:包括平面、立面、剖面及其他各詳圖。
(三)捐贈者之名牌:牌內載明捐贈者名稱、識別標誌及其製作方式
(包括位置、型式、建材)等。長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寬度
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分,並不得有廣告物或宣傳標語。
捐贈者捐贈之公園設施如為臺北市政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作業要點所
定公共藝術者,應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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