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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 106348386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6年4月27日起生效 (原名稱:保變住地區原 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建字第87001238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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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 106348386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6年4月27日起生效 (原名稱:保變住地區原 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