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設置態樣及處理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 10266336300號令修正 發布第參點、第伍點、第陸點及第玖點,自102年5月2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項│違規設置態樣│法令依據│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次│            │        │                  │
├─┼──────┼────┼─────────┤
│一│競選廣告物違│一、臺北│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逾八│  市競選│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公尺道路上者│  廣告物│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管理自│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治條例│,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二、總統│。                │
├─┼──────┤  副總統├─────────┤
│二│競選廣告物違│  選舉罷│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紅磚│  免法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人行道上者。│三、公職│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人員選│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舉罷免│,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法    │。                │
├─┼──────┤四、總統├─────────┤
│三│競選廣告物違│  副總統│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天橋│  選舉法│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上者。      │  定競選│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活動期│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間臺北│,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市競選│。                │
├─┼──────┤  旗幟及├─────────┤
│四│競選廣告物違│  布條管│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地下│  理須知│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道或出入口者│五、公職│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人員選│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舉法定│,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競選活│。                │
├─┼──────┤  動期間├─────────┤
│五│競選廣告物違│  臺北市│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分隔│  競選旗│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島上者。    │  幟及布│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條管理│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須知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六、道路│。                │
├─┼──────┤  交通管├─────────┤
│六│競選廣告物違│  理處罰│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槽化│  條例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島上者。    │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                │
├─┼──────┤        ├─────────┤
│七│競選廣告物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跨河│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橋樑上者。  │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                │
├─┼──────┤        ├─────────┤
│八│競選廣告物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規設置於護欄│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上者。      │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                │
├─┼──────┤        ├─────────┤
│九│競選廣告物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規設置於堤防│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上者。      │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                │
├─┼──────┤        ├─────────┤
│十│上述違規競選│        │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
│※│廣告物如屬於│        │,限期三日內拆除,│
│  │大型構造物,│        │逾期未拆除者,即依│
│  │必須使用大型│        │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  │機械,始得進│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
│  │行拆除者。  │        │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項│違規設置態樣│法令依據│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次│            │        │                  │
├─┼──────┼────┼─────────┤
│一│建築物外牆面│一、臺北│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上競選招牌廣│  市競選│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  │告之構造屬於│  廣告物│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竹鷹架者。  │  管理自│,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            │  治條例│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            │二、總統│時得強制拆除。    │
├─┼──────┤  副總統├─────────┤
│二│屋頂或空地上│  選舉罷│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競選樹立廣告│  免法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之構造屬於竹│三、公職│,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鷹架者。    │  人員選│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舉罷免│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法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四、總統│視同廢棄物處理。  │
├─┼──────┤  副總統├─────────┤
│三│屋頂或空地上│  選舉法│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競選樹立廣告│  定競選│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  │之構造屬於竹│  活動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鷹架,但如其│  間臺北│,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設置地點為競│  市競選│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選總部或競選│  旗幟及│時得強制拆除。    │
│  │辦事處,且於│  布條管│                  │
│  │核備許可設置│  理須知│                  │
│  │期間經專業技│五、公職│                  │
│  │師簽證安全無│  人員選│                  │
│  │虞或附著於建│  舉法定│                  │
│  │築物外牆面者│  競選活│                  │
│  │。          │  動期間│                  │
├─┼──────┤  臺北市├─────────┤
│四│屋頂或空地上│  競選旗│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競選樹立廣告│  幟及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之構造屬於竹│  條管理│,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鷹架,且其設│  須知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置地點為競選│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總部或競選辦│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事處,但如其│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設置期間為每│        │                  │
│  │年五月至十月│        │                  │
│  │者。        │        │                  │
├─┼──────┤        ├─────────┤
│五│屋頂或空地上│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競選樹立廣告│        │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  │之構造屬於竹│        │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鷹架,但如以│        │,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鐵架補強者。│        │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            │        │時得強制拆除。    │
├─┼──────┤        ├─────────┤
│六│建築物外牆面│        │處以罰鍰,並即時強│
│  │上競選招牌廣│        │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  │告已封閉或堵│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  │塞建築技術規│        │同廢棄物處理。    │
│  │則建築設計施│        │                  │
│  │工編規定設置│        │                  │
│  │之緊急進口設│        │                  │
│  │備者。      │        │                  │
├─┼──────┤        ├─────────┤
│七│建築物外牆面│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上競選招牌廣│        │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  │告已封閉或堵│        │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塞建築技術規│        │,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則建築設計施│        │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工編規定設置│        │時得強制拆除。    │
│  │之緊急進口設│        │                  │
│  │備,但如其設│        │                  │
│  │置地點為競選│        │                  │
│  │總部或競選辦│        │                  │
│  │事處者。    │        │                  │
├─┼──────┤        ├─────────┤
│八│空地上競選樹│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立廣告之高度│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已超過六公尺│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者。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九│空地上競選樹│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立廣告之最大│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水平投影面積│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已超過三平方│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公尺者。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屋頂上競選樹│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立廣告之高度│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超過六公尺者│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競選汽球廣告│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一│之高度超過一│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百公尺者。  │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競選廣告物違│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二│規設置於路外│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停車場者。  │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競選廣告物違│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三│規設置於出售│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國民住宅社區│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及其建築物者│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競選廣告物違│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四│規設置於建築│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工地範圍內者│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於合法廣告物│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五│上,以文字、│        │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圖畫從事競選│        │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或助選活動者│        │,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          │        │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            │        │時得強制拆除。    │
└─┴──────┴────┴─────────┘

陸、都市發展局:
┌─┬──────┬────┬─────────┐
│項│違規設置態樣│法令依據│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次│            │        │                  │
├─┼──────┼────┼─────────┤
│一│競選廣告物違│一、臺北│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出租│  市競選│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國民住宅社區│  廣告物│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及其建築物者│  管理自│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治條例│,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二、總統│。                │
├─┼──────┤  副總統├─────────┤
│二│競選廣告物違│  選舉罷│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國民│  免法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住宅工地範圍│三、公職│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內者。      │  人員選│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舉罷免│,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法    │。                │
├─┼──────┤四、總統├─────────┤
│三│競選廣告物違│  副總統│發現後立即通報環保│
│  │規設置於出售│  選舉法│局(旗幟廣告、布條│
│  │國民住宅社區│  定競選│廣告)或建築管理工│
│  │及其建築物者│  活動期│程處(招牌廣告、樹│
│  │。          │  間臺北│立廣告、電子展示廣│
│  │            │  市競選│告)依法查處。    │
│  │            │  旗幟及│                  │
│  │            │  布條管│                  │
│  │            │  理須知│                  │
│  │            │五、公職│                  │
│  │            │  人員選│                  │
│  │            │  舉法定│                  │
│  │            │  競選活│                  │
│  │            │  動期間│                  │
│  │            │  臺北市│                  │
│  │            │  競選旗│                  │
│  │            │  幟及布│                  │
│  │            │  條管理│                  │
│  │            │  須知  │                  │
└─┴──────┴────┴─────────┘

玖、注意事項:
一、拆除、清除機關遇有須僱工租械始得拆除、清除之大型違規競選廣告
    物時,得檢具拆除清冊及行政處分書影本,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拆除、清除。
二、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其領回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者,通知受處分人得於法定競
        選活動期間開始前二日至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後三日內向原拆
        除單位申請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活
        動期間結束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