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項│違規設置態樣│法令依據│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次│ │ │ │
├─┼──────┼────┼─────────┤
│一│競選廣告物違│一、臺北│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逾八│ 市競選│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公尺道路上者│ 廣告物│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管理自│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治條例│,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二、總統│。 │
├─┼──────┤ 副總統├─────────┤
│二│競選廣告物違│ 選舉罷│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紅磚│ 免法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人行道上者。│三、公職│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人員選│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舉罷免│,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法 │。 │
├─┼──────┤四、總統├─────────┤
│三│競選廣告物違│ 副總統│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天橋│ 選舉法│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上者。 │ 定競選│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活動期│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間臺北│,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市競選│。 │
├─┼──────┤ 旗幟及├─────────┤
│四│競選廣告物違│ 布條管│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地下│ 理須知│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道或出入口者│五、公職│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人員選│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舉法定│,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競選活│。 │
├─┼──────┤ 動期間├─────────┤
│五│競選廣告物違│ 臺北市│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分隔│ 競選旗│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島上者。 │ 幟及布│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條管理│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須知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六、道路│。 │
├─┼──────┤ 交通管├─────────┤
│六│競選廣告物違│ 理處罰│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槽化│ 條例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島上者。 │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 │
├─┼──────┤ ├─────────┤
│七│競選廣告物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跨河│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橋樑上者。 │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 │
├─┼──────┤ ├─────────┤
│八│競選廣告物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規設置於護欄│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上者。 │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 │
├─┼──────┤ ├─────────┤
│九│競選廣告物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規設置於堤防│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上者。 │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 │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 │
├─┼──────┤ ├─────────┤
│十│上述違規競選│ │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
│※│廣告物如屬於│ │,限期三日內拆除,│
│ │大型構造物,│ │逾期未拆除者,即依│
│ │必須使用大型│ │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 │機械,始得進│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
│ │行拆除者。 │ │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
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項│違規設置態樣│法令依據│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次│ │ │ │
├─┼──────┼────┼─────────┤
│一│建築物外牆面│一、臺北│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上競選招牌廣│ 市競選│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 │告之構造屬於│ 廣告物│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竹鷹架者。 │ 管理自│,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 │ 治條例│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 │二、總統│時得強制拆除。 │
├─┼──────┤ 副總統├─────────┤
│二│屋頂或空地上│ 選舉罷│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競選樹立廣告│ 免法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之構造屬於竹│三、公職│,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鷹架者。 │ 人員選│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舉罷免│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法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四、總統│視同廢棄物處理。 │
├─┼──────┤ 副總統├─────────┤
│三│屋頂或空地上│ 選舉法│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競選樹立廣告│ 定競選│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 │之構造屬於竹│ 活動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鷹架,但如其│ 間臺北│,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設置地點為競│ 市競選│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選總部或競選│ 旗幟及│時得強制拆除。 │
│ │辦事處,且於│ 布條管│ │
│ │核備許可設置│ 理須知│ │
│ │期間經專業技│五、公職│ │
│ │師簽證安全無│ 人員選│ │
│ │虞或附著於建│ 舉法定│ │
│ │築物外牆面者│ 競選活│ │
│ │。 │ 動期間│ │
├─┼──────┤ 臺北市├─────────┤
│四│屋頂或空地上│ 競選旗│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競選樹立廣告│ 幟及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之構造屬於竹│ 條管理│,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鷹架,且其設│ 須知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置地點為競選│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總部或競選辦│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事處,但如其│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設置期間為每│ │ │
│ │年五月至十月│ │ │
│ │者。 │ │ │
├─┼──────┤ ├─────────┤
│五│屋頂或空地上│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競選樹立廣告│ │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 │之構造屬於竹│ │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鷹架,但如以│ │,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鐵架補強者。│ │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 │ │時得強制拆除。 │
├─┼──────┤ ├─────────┤
│六│建築物外牆面│ │處以罰鍰,並即時強│
│ │上競選招牌廣│ │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 │告已封閉或堵│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 │塞建築技術規│ │同廢棄物處理。 │
│ │則建築設計施│ │ │
│ │工編規定設置│ │ │
│ │之緊急進口設│ │ │
│ │備者。 │ │ │
├─┼──────┤ ├─────────┤
│七│建築物外牆面│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上競選招牌廣│ │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 │告已封閉或堵│ │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塞建築技術規│ │,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則建築設計施│ │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工編規定設置│ │時得強制拆除。 │
│ │之緊急進口設│ │ │
│ │備,但如其設│ │ │
│ │置地點為競選│ │ │
│ │總部或競選辦│ │ │
│ │事處者。 │ │ │
├─┼──────┤ ├─────────┤
│八│空地上競選樹│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立廣告之高度│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已超過六公尺│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者。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九│空地上競選樹│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立廣告之最大│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水平投影面積│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已超過三平方│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公尺者。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屋頂上競選樹│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 │立廣告之高度│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超過六公尺者│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競選汽球廣告│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一│之高度超過一│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百公尺者。 │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競選廣告物違│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二│規設置於路外│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停車場者。 │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競選廣告物違│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三│規設置於出售│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國民住宅社區│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及其建築物者│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競選廣告物違│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四│規設置於建築│ │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
│ │工地範圍內者│ │,逾期未改善或完成│
│ │。 │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
│ │ │ │強制拆除,經拆除後│
│ │ │ │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
│ │ │ │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十│於合法廣告物│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
│五│上,以文字、│ │日內補辦手續,逾期│
│※│圖畫從事競選│ │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
│ │或助選活動者│ │,得連續罰鍰至完成│
│ │。 │ │補辦手續為止。必要│
│ │ │ │時得強制拆除。 │
└─┴──────┴────┴─────────┘
|
陸、都市發展局:
┌─┬──────┬────┬─────────┐
│項│違規設置態樣│法令依據│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次│ │ │ │
├─┼──────┼────┼─────────┤
│一│競選廣告物違│一、臺北│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出租│ 市競選│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國民住宅社區│ 廣告物│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及其建築物者│ 管理自│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治條例│,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二、總統│。 │
├─┼──────┤ 副總統├─────────┤
│二│競選廣告物違│ 選舉罷│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 │規設置於國民│ 免法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 │住宅工地範圍│三、公職│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 │內者。 │ 人員選│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 │ │ 舉罷免│,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 法 │。 │
├─┼──────┤四、總統├─────────┤
│三│競選廣告物違│ 副總統│發現後立即通報環保│
│ │規設置於出售│ 選舉法│局(旗幟廣告、布條│
│ │國民住宅社區│ 定競選│廣告)或建築管理工│
│ │及其建築物者│ 活動期│程處(招牌廣告、樹│
│ │。 │ 間臺北│立廣告、電子展示廣│
│ │ │ 市競選│告)依法查處。 │
│ │ │ 旗幟及│ │
│ │ │ 布條管│ │
│ │ │ 理須知│ │
│ │ │五、公職│ │
│ │ │ 人員選│ │
│ │ │ 舉法定│ │
│ │ │ 競選活│ │
│ │ │ 動期間│ │
│ │ │ 臺北市│ │
│ │ │ 競選旗│ │
│ │ │ 幟及布│ │
│ │ │ 條管理│ │
│ │ │ 須知 │ │
└─┴──────┴────┴─────────┘
|
玖、注意事項:
一、拆除、清除機關遇有須僱工租械始得拆除、清除之大型違規競選廣告
物時,得檢具拆除清冊及行政處分書影本,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拆除、清除。
二、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其領回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者,通知受處分人得於法定競
選活動期間開始前二日至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後三日內向原拆
除單位申請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活
動期間結束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