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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申請作業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都建字第11261465811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112年9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工建字第09303904200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5點,並自93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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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都建字第095651561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原名稱: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申 請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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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 102663363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自102年5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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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112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都建字第11261465811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112年9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申請書
附件二-「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申請書附件照片
附件三-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