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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認捐或認養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地字第1083024047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自108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親山步道系統 認捐及認養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建五字第095702501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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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99)府產業地工字第0993061550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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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地字第10133309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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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地字第1083024047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自108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親山步道系統 認捐及認養要點)
附件下載
附件一-臺北市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認捐或認養申請書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鼓勵民間參與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環境改善認捐契約
附件三-臺北市政府鼓勵民間參與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環境改善認養契約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