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碧山及貴子坑露營場地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地字第1123016924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8點,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8月1 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授地字第1123018981號函勘誤第6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碧山及貴子坑露營場地使用須知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訂定發
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嗣於一百十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第六
點規定,並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現考量民眾對於露營營位需求已
超過供應量,為保障露營民眾使用權益及場地安全,爰擬具「臺北市碧山
及貴子坑露營場地使用須知」第四點、第六點及第八點修正草案,刪除非
露營團體申請於單一時段使用單一附屬設施辦理團體活動之規定及相關文
字。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露營場之使用用途,以提供民眾從事露營為限。但為促進經濟、文化
    及具公益性之影視拍攝或其他經大地處許可之活動,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配合本須知第六點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單一附屬設施之申請規定,刪除「或
其他休閒活動」等文字。

六、申請露營,依申請之人數區分活動性質及得申請露營方式如下:
    (一)人數未超過一百人者為一般露營,得申請使用營位。
    (二)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為專案露營,得專案申請使用露營場全區範
          圍。
    一般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起至前七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申請
    。但露營當日仍有營位可供申請者,得現場填妥相關文件逕為辦理。
    專案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九十日起至前四十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專
    案申請。
    前二項之申請流程、應附文件,由大地處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根據現行使用狀況,露營民眾對於營位需求已超過供應量,如再提供
    非露營團體申請單一附屬設施辦理活動,恐會造成露營民眾使用不便
    及安全風險,為保障露營民眾使用權益及安全,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
    有關申請於單一時段使用單一附屬設施之規定。並配合刪除第三項「
    及辦理其他團體活動,」之文字」。
二、本須知已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申請於單一時段使用單一附屬設施之
    規定,露營場已不開放非露營團體申請使用露營場地,專案露營申請
    使用露營場全區範圍,已無限制單一時段之必要,爰刪除第六點第一
    項第二款「於單一時段及」之文字,並配合刪除第四項「第一項之單
    一時段及」等文字。

八、一般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專案
    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下
    列期限前至大地處網站取消使用:
    (一)屬一般露營者,為使用日前一日。
    (二)屬專案露營者,為使用日前十五日。
〔立法理由〕
配合本須知第六點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單一附屬設施之申請規定,爰刪除第
八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所提「或其他團體活動」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