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露營場之使用用途,以提供民眾從事露營為限。但為促進經濟、文化
及具公益性之影視拍攝或其他經大地處許可之活動,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配合本須知第六點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單一附屬設施之申請規定,刪除「或
其他休閒活動」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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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露營,依申請之人數區分活動性質及得申請露營方式如下:
(一)人數未超過一百人者為一般露營,得申請使用營位。
(二)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為專案露營,得專案申請使用露營場全區範
圍。
一般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起至前七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申請
。但露營當日仍有營位可供申請者,得現場填妥相關文件逕為辦理。
專案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九十日起至前四十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專
案申請。
前二項之申請流程、應附文件,由大地處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根據現行使用狀況,露營民眾對於營位需求已超過供應量,如再提供
非露營團體申請單一附屬設施辦理活動,恐會造成露營民眾使用不便
及安全風險,為保障露營民眾使用權益及安全,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
有關申請於單一時段使用單一附屬設施之規定。並配合刪除第三項「
及辦理其他團體活動,」之文字」。
二、本須知已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申請於單一時段使用單一附屬設施之
規定,露營場已不開放非露營團體申請使用露營場地,專案露營申請
使用露營場全區範圍,已無限制單一時段之必要,爰刪除第六點第一
項第二款「於單一時段及」之文字,並配合刪除第四項「第一項之單
一時段及」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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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專案
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下
列期限前至大地處網站取消使用:
(一)屬一般露營者,為使用日前一日。
(二)屬專案露營者,為使用日前十五日。
〔立法理由〕 配合本須知第六點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單一附屬設施之申請規定,爰刪除第
八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所提「或其他團體活動」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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